第一条 专利资助是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巴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申请登记和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
第二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以上申请资助的专利归属地必须在巴南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按照10000元/件一次性拨付,且只能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能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后,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6年的年费缴纳收据(可以是先缴纳一年的,再缴纳5年的,但年份必须是连续的)。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及专利归属地当页的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巴南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4.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七条 申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金奖的需提供的材料:
1.《巴南区国家专利优秀奖奖励申请表》或《巴南区国家专利金奖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及专利归属地当页的复印件)。
3.获奖证书或证明。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巴南区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5.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6.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后,将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是否受理资助和奖励进行审批,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告知原因并退还相关申请材料;对于暂缓资助和奖励的应告知原因。
区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资助和奖励:
1.一次性数量较大;
2.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上一年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在次年3月1日--4月30日期间未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的。
4.其他与《资助办法》不符的情况。
第十条 《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原《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1.2016年8月26日前(不含8月26日),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仍按《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2〕178号)执行。即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800元/件。
2.2016年8月26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16年8月26日(含8月26日)后获得授权的,按《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执行。即资助标准为10000元/件。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等行为,区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已取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上一条所述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当年到巴南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在次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经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须向区知识产局报送下列材料:
1.巴南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上述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登记通知书、合同等材料应提交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原件备核。
第三部分 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后补助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本辖区内的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资质要求
1.注册地为巴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本区户籍的个人;
2.通过自主研发、转让、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
3.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对其主体营业范围具有较高的关联程度。
4.备案登记年度的专利成果转化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八条 认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1.发明专利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专利转化运用: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专利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成果;
(4)以该专利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专利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企业:专利技术(产品)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新增税收、社会效益等。
3.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品)创造直接、间接经济效益,为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发挥重要作用。
4.个人:通过专利技术(产品)实现作价入股或技术转让创造直接、间接经济效益,为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需报送的材料
1.《巴南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请表》;
2.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同一发明专利只能申请一次转化运用项目);
3.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发票);
4.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销售票据等);
5.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
6.上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7.其它相关必要的资料(如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补充材料)。
8.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
1.设立重庆市巴南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区科委主要领导担任,评审组成员由5至7名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人选由区科委确定。
2.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评审工作;
(2)对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3.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评审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
4.评审结果在区科委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0天。
5.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为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助数额分别为:
(1)获评审组评分80-85分的,补助5万元;
(2)获评审组评分86-90分的,补助10万元;
(3)获评审组评分91-95分的,补助15万元;
(4)获评审组评分96分(含96分)以上的,补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1.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请企业资质和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区科委就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1.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并收回项目后补助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后补助资金的,取消其未来5年(含当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评审专家在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候选单位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4.参与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与生效
本解释由重庆市巴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原《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注:
1、申报材料只需一份。
2、请申报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务必认真填写开户行、户名和银行账号,确保准确无误。
3、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4月30日。
4、材料报送地址: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15楼1526室
联系人:林忠明
电 话:6623987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号木星科技大厦1幢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