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启腾知识产权集团官网!!
咨询热线:400-080-6800
重庆启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启恒腾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独角兽技术转移中心(重庆)有限公司           启腾(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服务类别

.
【高新区】关于申报2016年度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2-20 | 4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渝高新创发〔2017〕3号


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关于申报2016年度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台公司,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引领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根据《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渝高新发〔2016〕1号),现决定开展2016年度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材料
(一)《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详见附件3);
(四)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一)请企事业单位仔细阅读相关附件,对照符合自身条件的条款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申报事项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相关资质;
(三)企业应按要求填报年度火炬统计、规上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对漏报、少报的部分不得享受资金补贴;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同时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并按要求填报年报,网址:http://www.csti.cn/。
四、联系方式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街或平台公司,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科技科。
渝州路街道:陈建华,68433314,九龙坡区渝州路73号渝州路街道办事处四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石桥铺街道:蒋恒,68608960,九龙坡区朝阳路191号石桥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610办公室);
二郎街道:张靖,68694292,九龙坡区创业大道103号高科创业园D栋507办公室;
白市驿镇:黄琰,65700812,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310办公室);
含谷镇:吴玲毅,65731181,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36号含谷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金凤镇:卜晓燕,65740703,九龙坡区金凤镇政府105办公室;
金凤电子信息产业园:刘国聪,61511550,九龙坡区新凤大道99号(金凤园区服务中心201);
高开投公司(科园路标准厂房、留创园、高创园):殷福兰,68795573,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创新大厦2楼210;
创新服务中心:梁丽佳、刘倬利:68683600。
四、其他事项
请各镇街、平台公司广泛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附件:1.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3.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申报说明
      4. 镇街申报汇总表






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2017年2月20日

附件1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

 

座机

 

联系人

 

手机

 

传真

 

所属镇街(园区)

 

是否高企

 

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研发投入(万元)

 

政策依据及申报金额(可加行)

第八条(举例)

(举例)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申请1.5万元;

2.发明专利10年以上维持补贴1件,申请0.5万元;

........

  

 

 

申请总额(万元)

 

申报单位

意见

   本公司承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盖章)

                                   


附件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  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和3000元/项的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补助5000元/件,维持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补助1500元/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同一个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00元/件和600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和1000元/件。本条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年新增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再新增30件,再增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条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需发明专利占比超过30%且进入实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及维权、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等工作,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至100%;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市级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试验设备,分别给予所购设备实际支出金额20%、15%和1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等国家产业服务促进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企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相关奖励涉及的知识产权申请地址和统计范围要求在高新区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对企业上年根据本办法可享受的奖励、补助进行集中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奖励标准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统计、财务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最惠一项执行,晋级补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8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应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如九龙坡区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叠,企业应同时申报九龙坡区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申报说明
一、第四条
(一)适用对象
1.按规定已填报火炬统计和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的企业;
2.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2.4%)的企业。销售收入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证明材料
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收入需与企业报税收入一致;
2.具有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格式需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一致。2017年新申报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使用高企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机构名单可在重庆市科委网站查询:http://www.cstc.gov.cn/View.aspx?id=23157。
二、第五条
(一)适用对象
上年度新承担科技部、市科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二)证明材料
项目下达通知或任务书复印件。
三、第六条
(一)证明材料
1.上年度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批复文件;
2.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收入需与企业报税收入一致;
四、第七条
(一)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批复文件;
2.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入库时间在2015年和2016年的主体税(增值税、企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纳税证明


兹证明XX企业XX年度缴纳入库税款如下:
XX税    元(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具体税种分别填列)。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税局(盖章)
X年X月X日

3.企业纳税汇总表;

XX企业纳税汇总表

                                         单位:万元

税种

区级分成比例

2015

2016

区级分成增长额

全额

区级

分成额

全额

区级

分成额

增值税

10%

 

 

 

 

 

营业税

40%

 

 

 

 

 

企业所得税

16%

 

 

 

 

 

合 计

 

 

 

 

 

4.新产品奖励:提供上年度获批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五、第八条、第九条

(一)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复印件。

(二)其他事项

1.知识产权奖励以知识产权证书上的授权时间为准;

2.专利权人地址应在高新区范围内;

3.发明专利维持费缴纳证明。

六、第十条

(一)证明材料

1.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汇总明细;

2.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程序证明材料。

(二)其他事项

1.高新区专利增量提质工程涉及的专利不在此奖励范围。

七、第十二条

(一)证明材料

1. 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汇款单、发票等付款凭证复印件;

3. 成果证明:如分析报告、数据库网站等证明材料。

八、第十三条

(一)证明材料

1.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批复文件;

2.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2016年贷款已到期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3.贷款明细表。

XX企业贷款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期间

产生利息

1

 

 

 

xxxxxxxx-xxxxxxxx

 

2

 

 

 

 

 

 

 

 

 

 

九、第十四条

(一)  证明材料

1. 国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获批证明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范围内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

3. 购买研发试验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实物照片及研发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第十五条

(一)  证明材料

1.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2.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第十六条

(一)证明材料

1.技术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3.银行收汇证明。

 


附件4

镇街申报汇总表

镇街/园区(盖章):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交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