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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8-04 | 2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按照《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16〕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经管委会第130次主任办公会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5月3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用于专利资助。
      第三条  注册(登记)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工作地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的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分别负责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一般资助对象: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专利所属地址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
      第八条  专利申请一般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按发明专利申请2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按发明专利申请1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渠道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第九条  专利授权一般资助标准
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国外专利获得授权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按发明专利授权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000元/件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按发明专利授权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500元/件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维持年费资助,每年维持年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渠道或直接申请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国外3个以上国家取得授权的,最多资助其中3个国家的授权。
第十条  专项资助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并在万盛经开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权人。
      (二)进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行列的企业。
      (三)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达标的企业。
      (四)取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
      (五)引进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对取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专利价值评估费用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通过技术受让成功引进发明专利技术且同时被市级、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技术已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给予引进发明专利12000元/件的资助,每年对同一家企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资助:
      (一)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办理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资助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受理
      (一)受理时间。
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利资助,具体时间以资助兑现通知为准。
      (二)所需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证明材料;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证书;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文件或证书;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的文件或证书。
      2.企事业单位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个人提供以下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
      3.相关合同和缴纳费用的财务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取得专利质押贷款的财务凭据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受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区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资助的经费全额追回,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