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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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ti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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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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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小企〔2017〕24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自2015年6月实施以来对减轻我市中小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初创期运营资金压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成效明显。为更好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现就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鼓励类”资格的认定
变更形式重新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1、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
2、新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全新的 。
3、新注册企业的业务发生拓展,且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小于40%(含)。
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与原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者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小于40%的不能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新办鼓励类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二、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为一年一办,即每年只办理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跨越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不再受理,补助申请的纳税凭证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现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的时间延长至次年5月底前(2014年、2015年度补助申请可延至2017年5月底前办理)。
根据渝中小企〔2015〕94号文件规定2014年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可享受2年财政补贴。因此该政策执行最后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各级主管部门受理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补贴业务的最后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政策影响,确保该项普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于财政补助额度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政策执行时,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财政补贴,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补贴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已享受过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部分不再享受。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