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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破获侵权制假案166件打击侵权假冒 维护知识产权
来源:重庆法制报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2-23 | 2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我市不断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力度,全力维护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局将我市537家单位接入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案件1378件。立案查处案件2670件,破获侵权制假犯罪案件166件、涉案金额6亿余元。
  在我市发布的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以下案子名列其中。
  2014年1月,涪陵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在张晓莉所经营餐厅的库房和运输车内,发现139瓶贵宾郎酒。经委托鉴定,这一批郎酒均系假冒。四川古蔺郎酒厂遂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晓莉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酒类经营者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而张晓莉未向供货方索取上述购货文件,因此,在购买涉案郎酒时,张晓莉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鉴于此,法院裁判,张晓莉对四川古蔺郎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不单是企业的事,也和大众密切相关。”昨日,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如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的衣食住行中就可能遭遇假冒伪劣商品。
  “两法衔接”共享录入案件1378件
  2016年,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市知识产权局颇下了一番功夫。该局不断创新执法,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健全市、区县两级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全市拥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人员204名,每个区县至少2名以上。石柱县还成立了首个县级专利行政执法大队。列支300万元,实施30个替加环素专利纠纷与处理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30个。
  同时,我市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37家单位接入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案件1378件。立案查处案件2670件,破获侵权制假犯罪案件166件、涉案金额6亿余元。
  与往年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类型著作权案件,专利及技术合同纠纷呈增长趋势,商标权案件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除传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外,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以立体方式复制平面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拍卖公司因拍卖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引发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
  2013年4月,重庆市淳辉阁拍卖公司低价拍卖出两幅仿制刘昌文著名作品的画作,刘昌文认为,该拍卖行为使其经济及精神受损,遂以该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根据拍卖法,拍卖人有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
  不过该案委托人及画作实际持有人均提供了详实的身份信息,且该公司已提请买受人注意拍品真伪、预留展示期等,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法院裁判驳回了刘昌文的诉讼请求。
  随着创新行为日趋活跃,专利申请量、保有量大幅提升,权利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专利权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较快增长趋势,专利案同比增长113%,技术合同案同比增长72.7%。
  2013年10月,本田会社发现,广交会上“ZONGSHEN”展位发放的宣传册中,某型号摩托车所使用的车灯与本田会社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次年4月,本田会社在宗申工业园购买到了采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车灯的摩托车,并认为该车车灯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该案专利为摩托车用头灯,在整车中除了具有照明的技术功能外,其外观设计对整车外观也有明显影响。该案明确了对摩托车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规则,将侵权零部件用于整车制造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在综合考虑零部件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后,遂判决宗申集团赔偿本田会社5万元。
  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106件
  重庆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科技)是我市一家从事通用汽油机、发电机及终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90%的产品都出口海外。其中,北美地区为其主要市场,销售产品包括通用汽油机、多用途割草机等,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然而,2013年,美国最大的一家通机动力制造公司——布里格斯斯特拉顿在美国起诉称,润通科技销售的一款多用途割草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要求赔偿巨额的侵权损失和专利许可费。
  接到诉状后,润通科技立即委托美国知名律师应诉。经过分析证明,美国公司声称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已成为通用技术,其中,一台1995年生产的雅马哈机器,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便已生产,因此,这项所谓的“专利技术”并不具备保护条件。
  去年7月,美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告的专利,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润通科技来说,不仅避免了10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消除了美国市场的技术壁垒,还成功维护了中国企业和产品在海外的形象。
  涉及专利侵权的纠纷甚至官司,对于这家本土企业来说,并非彻底的坏事。润通科技相关负责人称,润通科技每年都会收到几起专利侵权通知,面对有些为了抢夺市场的恶意诉讼,必须据理力争。
  这家本土企业除了打破技术壁垒,还在美国通机市场站稳了脚跟。据悉,从2007年成立以来,润通科技坚持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目前,已在国内获得400多项专利授权,且在10余个国家申请了发明专利。另外,润通科技还在国内注册了200多个商标,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核心商标。
  本土企业在美国打赢专利侵权官司,得益于知识产权局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维权援助。该局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研究,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出动专业执法人员6700余人次,检查商家、企业等经营主体1.2万余家,立案调处专利纠纷案件321件,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106件。
  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将超2万人
  市知识产权局还注重培养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该局立足造就一大批“土生土长”的知识产权人才,实施2016年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计划。起草《重庆市“十三五”知识产权人才规划(草案)》表示,到2020年,培育全市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超过20000人,培养和选拔高端引领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急需紧缺人才,不断增加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人才。
  遴选知识产权特派员35名深入重点企业和区县(园区),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组织大足、忠县、云阳、巫山等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参加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任职培训。
  举办2016年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政策人员培训班、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重庆班)、全国专利统计培训班、区县(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干部培训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等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20余期,培训各类知识产权人员5000余人次,推动区县、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240余期,参加培训人员达到40000多人次。全市49名知识产权人才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库,31名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新增企业专利工程师42人。 记者 谭剑

案例链接 》》》
  50个“哆啦A梦”无授权展销 两公司因侵权赔偿55万
  FUJIKO·F·FUJIO PRO CO.,LTD.(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为《哆啦A梦》(DORAEMON)的版权所有人,该作品漫画于1969年12月1日在日本首次出版,电视剧于1979年4月2日在日本首次播出。
  2013年1月30日,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将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独家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授权区域包括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2014年2月1日,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将电视剧“哆啦A梦”的相关权利独家授予Animation International FZ-LLC,并指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Animation International LTD.)作为代理人执行。
  2014年3月11日,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委任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作为《DORAEMON》在中国内地唯一的全权代表,可以本公司名义拓展商品授权业务,并在需要时采取维权行动。2014年,被告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业公司)与被告重庆亿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传媒公司)签订《活动策划与执行合同》,约定亿众传媒公司为万达商业公司经营的重庆万州万达广场动漫展活动提供服务。活动期间,亿众传媒公司提供了50个神态各异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布置于重庆万州万达广场门前广场以及商场内部多个地方,并在商场内多处放置印有“哆啦A梦”形象的“卡通明星空降万达”平面宣传广告。上述立体模型和平面广告上的形象与前述图书和动画片中的“哆啦A梦”形象一致。后艾影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万达商业公司、亿众传媒公司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系《哆啦A梦》漫画和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经权利人的授权,艾影公司成为“哆啦A梦”作品合法的权利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其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哆啦A梦”在漫画书中是静态的美术作品,在动画电视剧中,是多幅美术作品连续播放形成的动态形象,均属于美术作品。亿众传媒公司提供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是将“哆啦A梦”从平面的美术作品复制形成的立体形象,其整体造型、细节特征、组成颜色均相同。虽然万达商业公司、亿众传媒公司将其展出的模型称为“蓝胖子”,但并不影响其系对“哆啦A梦”美术作品的复制。亿众传媒公司复制提供了涉案模型,侵犯了艾影公司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万达商业公司虽然是委托亿众传媒公司提供动漫展服务,但自身对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即在商场内外进行展出,二被告共同侵犯了艾影公司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二被告对其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在于著作权财产权益,并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二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艾影公司权利得到救济,故对艾影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