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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科委】关于申报2016年度涪陵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和深化校地合作决定有关奖补项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3-01 | 4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申报2016年度涪陵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
和深化校地合作决定有关奖补项目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涪陵委发〔2016〕16号)和《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校地合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涪陵委发〔2009〕36号)文规定,我委将对全区2016年度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和校地合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便审核兑现相关奖励和补助。请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申报。
一、申报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和校地合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效,且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内容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奖补项目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3、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4.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5.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增众创空间。
(二)实施校地合作奖补项目
6.对接成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
7、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补助;
8.新培养的博士、硕士补助;
9.校所专家或技术人员因校地合作在涪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或个人请严格按照《附件1.申报材料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对应的奖补申报表(附件2—附件10),并按申报奖补事项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或个人请于2017年3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加盖鲜章后报区科委,过期不再受理。其中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工业科审核汇总,联系人:陈春名,电话:72889153;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农村与社会事业科审核汇总,联系人:高波,电话:72889072;其余材料报区科委成果市场科审核汇总,联系人:黄礼刚,电话:72889156。
3.请申报单位或个人接此通知后,认真填报。报送的材料务求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予以通报。
附件:
1.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表
3.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申报表
4.科技研发平台奖励申报表
5.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报表
6.众创空间奖励申报表
7.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申报表
8.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补助申报表
9.培养人才补助申报表
10.合作专家或技术人员在涪上交个人所得税返还申报表






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附件1
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附件2)
填报依据:“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每三年继续保持认定的,奖励5万元。” (涪陵委发〔2016〕16号)
提交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填报附件3)
填报依据:“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均奖励2万元。”(涪陵委发〔2016〕16号)
提交材料: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3、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填报附件4)
填报依据:“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涪陵委发〔2016〕16号)
提交材料:国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4、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填报附件5)
填报依据:“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涪陵委发〔2016〕16号)
提交材料:国、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5、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增众创空间(填报附件6)
填报依据:“对经验收的众创空间,区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涪陵府发〔2015〕70号)
提交材料:区科委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6、对接成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填报附件7)
填报依据:“经认定对接成功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由区财政补助3000元工作经费。”(涪陵委发〔2009〕36号)
提交材料:科技特派员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科技特派员工作记录表,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情况和取得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7、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补助(填报附件8)
凡属区内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及其以上的紧缺人才,除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和区内的其它优惠政策外,按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区政府再增发同等的岗位津贴。”(涪陵委发〔2009〕36号)
提交材料: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人才类型证明材料,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特别说明:申报人员须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标准。
8、新培养的博士、硕士补助(填报附件9)
填报依据:“鼓励本区企业和从事科技研发、推广的单位与高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每培养一名博士、硕士,毕业后签约继续在涪陵服务5年以上的,由区财政给区内送培的单位分别补助4万元、2万元。”(涪陵委发〔2009〕36号)
提交材料: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与被培养者在培养前签订的毕业后继续服务5年以上的合同(或协议),送培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特别说明:在涪高校培养人才不在补助之列。
9、校所专家或技术人员因校地合作在涪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填报附件10)
填报依据:“校所专家和技术人员因校地合作在涪陵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等额返还。”(涪陵委发〔2009〕36号)
提交材料:专家或技术人员在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专家或技术人员与区内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专家或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等。
附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