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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项目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3-01 | 3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进行了研发投入(R&D)报统。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需在当年2月底前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资金申报网上完成备案。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等为指引,实施地在重庆市内。
(五)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二、扶持形式及规模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三、申报材料明细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
(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
(三)《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窗口/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网报入口
每年2-4月
五、评审原则及流程
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唐翊皓 王亚;联系电话:63899455(申报系统问题咨询) 63895632
六、评审原则及流程
1.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科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新增的研究开发费进行汇总,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并反馈给当地科委、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将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进行比对并将结果反馈经济信息委;统计局根据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数据对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反馈经济信息委;金融办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的融资支持和加大推进其上市培育力度。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企业研发投入拟补助计划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2.复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拟补助计划中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复核。对复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委退回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并说明原因。
3.审定。市经济信息委商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补助额度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市对区(县)产业集聚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
 4.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对经审定的分配方案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5.补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产业集聚转移支付统一下达区县。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计划,由区(县)财政局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七、往期相关政策及官文(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指南/提纲/公示等链接)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充备案的紧急通知(渝经信科技〔2016〕26号)
关于鼓励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