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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科委】关于印发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https://www.cqstl.gov.cn/zfxx/show/?id=29154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11-06 | 4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铜科委〔2017〕12号
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30 日


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不断增强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研平台建设、科技人才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对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方案安排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资金主要用于对以下方面的科技创新发展活动进行支持和鼓励:
      (一)鼓励区内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对区内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申请受理、授权及维护专利的行为给予资助,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相关事宜,按专利申请受理时的专利资助相关规定执行。对区内单位及个人拥有的专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再次认定(复核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鼓励区内企业建设各级研发及服务平台。区内企业自有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新型法人化研发机构等被评为市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200万元。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示范基地等被评为市级、国家级科技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同一类型科技创新平台当年内可同时获得多个级别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区内单位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区内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资助和补助。具体按照铜梁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科学技术普及。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对有关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建设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和奖励。
      (六)奖励科技进步。根据铜梁区科技进步奖励的相关规定,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对我区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切实抓好其他科技工作。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真实性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除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方面的资助、奖励外,其他资助、补助、奖励申请主体原则为在我区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如为企业的,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二)企业无偷、漏税及欠税行为;
      (三)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九条  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申报。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申请资料要求向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格审查。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区安监、国土、环保、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
      (三)项目审批。经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编制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四)结果公示。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申请项目,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项目,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  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在申报专项资金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单位,一经调查核实,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单个企业可多项享受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但当年累计获得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要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 日起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