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府办】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10-27
|
2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川府办发〔2017〕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区委第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1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分别负责监督、审计。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即申请人应为在南川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南川区户籍的个人,专利申请地址为南川区。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须在专利申请前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并核准。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
(二)个人申请获得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
第五条 授权专利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5000元/件;
(二)企业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200元/件;
(三)企业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四)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五)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缴纳的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三年(不含滞纳金)。
第六条 鼓励我区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在专利保护期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南川区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企业在转让之前须到区知识产权局登记并核准。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南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南川区申请专利资助明细表》或《南川区授权专利资助明细表》《南川区专利申请登记表》纸质件和电子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颁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或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和第二页复印件),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三)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的银行帐户信息表;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南川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银行帐户信息表;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八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南川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川府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南川区申请专利资助明细表
3.南川区授权专利资助明细表
4.南川区专利申请登记表
附件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