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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3-14 | 3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园区,相关企业:
  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金融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意见》(永川府发〔2015〕20号)和《永川区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永经信发〔2016〕25号)要求,相关企业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申报2016年度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为确保政策落地,助推企业发展,请各镇街、工业园区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2016年度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送区经信委。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关于印发《永川区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的通知(永经信发〔201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金融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意见》(永川府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撬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永川区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局         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永川区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金融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意见》(永川府发〔2015〕20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永川区创新财政金融奖励补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和各工业园安排下达用于兑现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落实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技改升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18条扶持措施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永川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当年升规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在永川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企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欠缴社保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反映。
3.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近2年内无骗取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行为。
(二)个性条件。
1.行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属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城市矿产、特色轻工产业,重点企业应为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应为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分别可申报10户,相同产业企业不超过2户,如申报企业超过10户或同一产业企业超过2户,则按照企业产值规模大小进行评定。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贴息。
2.企业技改升级项目。建设项目符合永川区产业发展方向,有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且立项、备案文件中项目实施时间在2015年至2016年,实施技术改造或环保升级购置新设备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企业协作配套项目。2015年、2016年当年购买永川配套产品自用,采购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
4.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2015年、2016年当年购买永川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品自用,且采购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5.企业完善产业链条项目。申报企业应为整机装配企业或产业链上游企业,引进配套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6.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015年、2016年期间投产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及智能汽车、新材料、物联网、环保、页岩气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购置新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达到与落户地签订的投资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目标及其他要求。
7.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项目。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通过复审合格的存量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15年、2016年度新认定有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的企业。
8.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项目。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有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投入,年度实际研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9.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企业。
10.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企业为当年新升规上企业和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企业。
11.企业扩大出口项目。企业有出口实绩(重庆报关且纳入永川出口统计),与上年度相比出口额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
12.企业人才引进和员工培训项目。企业新引进的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取得的国内外高校博士学历的高学历人才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副高级(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永居住。上年度员工流失率低于10%的企业。上年度员工流失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
1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企业属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城市矿产、特色轻工等产业,当年在永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当年实际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4.贷款担保支持项目。贷款额度300万元以内,需提供贷款担保的工业企业。
15.引进股权投资项目。面向永川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物联网、环保、页岩气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符合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的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实际投资已达2年(含2年)以上,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收回投资的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等各类创投基金机构。创投基金机构投资后一月内应到区金融办备案,区金融办对企业接受投资情况进行核实。
16.企业股票市场融资项目。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国内“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
17.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项目。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并用于永川辖区内项目的工业企业。
18.总部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企业为工业企业在永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企业总部,当年产值2亿元以上,对永川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本地企业到区外新设立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但总部注册在永川的,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对永川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加盖公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查):
(一)共性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历史沿革、主要出资人等)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含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年产值、销售量、上缴税收、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申报的项目情况等。
2.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金融政策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工业企业产值年度报表。
5.材料真实性承诺。
6.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二)个性材料。
1.行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银行贷款金额汇总表和贷款利息支付情况汇总表;
2.企业技改升级项目。技改项目立项或备案证明;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
3.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企业配套产品购买合同、发票。
4.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立项或备案证明;设备购买合同、发票。
5.企业完善产业链条项目。企业主要配套产品情况说明,企业引进配套企业情况,企业所属园区、镇街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配套企业工业产值年度报表。
6.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项目建设立项或备案证明;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
7.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项目。企业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证明文件;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证明文件,通过复审合格的证明文件;企业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新认定有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的证明文件。
8.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项目。企业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依据(科委认定),企业年度研发项目及实际研发投入依据(发票)。
9.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证明文件。
10.企业扩大出口项目。企业出口主要产品情况和出口额度说明,2015年、2016年企业出口海关数据报表(商务局认定)。
11.企业人才引进和员工培训项目。企业新引进人才博士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证明资料,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永居住证明(园区认定)。企业上年度员工流失率低于10%的佐证资料(人社局认定),企业开展新职工培训证明资料。
1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汇总表和贷款利息支付情况汇总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当年在永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2亿元及以上)。
13.引进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等各类创投基金机构面向永川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物联网、环保、页岩气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符合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的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合同,股权结构明细,股权投资金到位证明资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14.企业股票市场融资项目。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上市服务合同及财务凭证,企业股份制改制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结构明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的文件。
15.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项目。企业债券市场融资相关文件和财务凭证,融资资金用途凭证。
16.总部经济发展项目。新成立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在永川区外新设立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依据,新增税收贡献佐证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
第六条  每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最多只能申报2项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经企业所在镇街或工业园初审通过后报送区经信委。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由初审单位负责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第七条  区经信委根据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类别,将企业申报资料分送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第八条  通过部门复审的项目,由区经信委召集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区政府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市级和区级其他部门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此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项目补助于2016年3月30日前申报,2016年项目补助于2017年3月30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