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启腾知识产权集团官网!!
咨询热线:400-080-6800
重庆启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启恒腾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独角兽技术转移中心(重庆)有限公司           启腾(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服务类别

.
【汇总】重庆区县科技创新奖励申领汇总
来源: | 作者:启腾 | 发布时间: 2017-03-08 | 5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两江新区
(一)申领对象。
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实际办公场地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并依法纳税,符合两江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机构。
两江新区直管区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资助或奖励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专利、著作权、项目和荣誉称号。
(二)资助标准。
对已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或机构一次性资助。(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年)
1、发明专利资助为10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为2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为1000元/件。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或机构分别按50万元/件、20万元/件、50万元/件和20万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和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和2万元(同时或陆续获得国家级和市级称号的均可获得相应奖励)。
获得重庆市专利分析项目“后补助”等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的企业或机构,按每个项目获得市级支持额度50%的比例匹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已在国家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对企业或机构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300元/件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最多不超过3万元/年。


二、垫江县
(一)申领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标准
户籍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授权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授权不予资助奖励。
对同一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其符合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及授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500元/件,授权奖励6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授权奖励3000元/件; 
3、外观设计申请资助500元/件,授权奖励500元/件。
对同一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奖励标准参照企业标准执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奖励。对同一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一项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视为一件专利,不重复计奖。
获得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认定的,试点示范期内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在此基础上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在此基础上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受理时间 。
资助申请受理期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4月30日。该期间未提出有效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黔江区
(一)申领对象。
我区2016年获批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重点新产品、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奖励政策(2016年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奖励政策除外,因2016年企业研发投入尚未完成统计)
(二)资助标准。
1、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
2、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2万元的财政补助。
3、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给予每个3万元的财政补助。
4、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财政补助。
5、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协同创新机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
7、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各地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补助。
(三) 受理时间。
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31日。


四、涪陵区
(一)申报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和校地合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效,且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
(二)资助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每三年继续保持认定的,奖励5万元。” (涪陵委发〔2016〕16号)】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均奖励2万元。)
3、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涪陵委发〔2016〕16号)】
4.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涪陵委发〔2016〕16号)】
5.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增众创空间。【对经验收的众创空间,区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涪陵府发〔2015〕70号)】
6.对接成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认定对接成功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由区财政补助3000元工作经费。(涪陵委发〔2009〕36号)】
7、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补助;【凡属区内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及其以上的紧缺人才,除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和区内的其它优惠政策外,按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区政府再增发同等的岗位津贴。(涪陵委发〔2009〕36号)】
8.新培养的博士、硕士补助;【鼓励本区企业和从事科技研发、推广的单位与高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每培养一名博士、硕士,毕业后签约继续在涪陵服务5年以上的,由区财政给区内送培的单位分别补助4万元、2万元。(涪陵委发〔2009〕36号)】
9.校所专家或技术人员因校地合作在涪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校所专家和技术人员因校地合作在涪陵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等额返还。”(涪陵委发〔2009〕36号)】
(三)受理时间
申报单位或个人请于2017年3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加盖鲜章后报区科委,过期不再受理。
五、巴南区
(一)申领对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以上申请资助的专利归属地必须在巴南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二)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按照10000元/件一次性拨付,且只能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能以现金形式支付。
2016年1月1日后,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6年的年费缴纳收据(可以是先缴纳一年的,再缴纳5年的,但年份必须是连续的)。
1.2016年8月26日前(不含8月26日),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仍按《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2〕178号)执行。即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标准为800元/件。   
2.2016年8月26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16年8月26日(含8月26日)后获得授权的,按《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执行。即资助标准为10000元/件。
(三)受理时间
2017年4月30日
六、长寿区
(一)资助对象
2016年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专利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人、2016年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授权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人。
(二)资助奖励标准
   1、2016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专利受理申请和授权的:
(1)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个人申请专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3)企事业单位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4)个人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5)PCT授权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3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5000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2、2016年9月1日后专利受理申请和授权的:
(1)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
(2)个人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600元。
(3).企事业单位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4)个人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1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5)PCT授权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3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5000元/件。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获得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
3、2016年9月1日后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
   (1)对国内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至第3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至第6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8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第12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3至第20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2)对外国(地区)发明专利
对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年费。
(三)申领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法定工作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高新区
(一)申领对象。
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申报事项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相关资质
(二)资助标准
1、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4、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和3000元/项的奖励。
5、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补助5000元/件,维持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每年补助1500元/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件,同一个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6、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00元/件和600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件和1000元/件。本条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年新增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再新增30件,再增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条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需发明专利占比超过30%且进入实审程序。
8、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9、对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及维权、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等工作,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比例可提高至100%;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区年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11、 对新获批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和市级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试验设备,分别给予所购设备实际支出金额20%、15%和1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1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等国家产业服务促进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兑现时间
至2017年3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八、渝北区
(一)申领对象。
1.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两路保税港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
2.专利权属在渝北区。
(二)资助范围
1.2016年1月1日—8月28日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2016年8月29日—12月31日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
3.2016年8月29日—12月31日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的有效发明专利;
4.2016年8月29日—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5.2016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三)资助标准
1、2016年8月28日前的,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渝北府办发〔2013〕36号)。
(1)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凡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在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金额予以一次性据实资助。
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的申请)
(2)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凡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分别一次性兑现资助5000元/件、800元/件、400元/件。
凡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8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奖励标准
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专利工作奖励标准
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工作奖励。主要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当年专利申请量在300件以上、200-299件、100-199件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30-49件、20-29件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事业单位当年专利授权量在200件以上、100-199件、50-99件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在40件以上、25-39件、15-24件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6-9件、3-5件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2016年8月29日后的,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渝北府办发〔2016〕26号)。
(1)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申请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3)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5)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
(5)对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6)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对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经组织专家对转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同一项核心发明专利只享受一次。
(9)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四)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3月1日—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渝北区科委知识产权和成果市场科(渝北区双龙大道153号4楼),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