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启腾知识产权集团官网!!
咨询热线:400-080-6800
重庆启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启恒腾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独角兽技术转移中心(重庆)有限公司           启腾(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服务类别

.
【垫江县科委】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利资助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7-03-07 | 3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垫科委发〔2017〕10号 
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利资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提升我县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垫江府办发〔2014〕3号)和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垫科委发〔2015〕48号)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6年度县级专利资助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应当符合《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来源须合理合法,其内容是通过真实的发明创造产生的研究成果,而不是通过抄袭、重复提交、拼凑和编造等非正常手段获得,并且不以套取专利资助为目的;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务必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务必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相关材料。 
二、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详见《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垫江府办发 〔2014〕3号)和《〈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垫科委发〔2015〕48号)有关规定。 
三、受理时间 
资助申请受理期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4月30日。该期间未提出有效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垫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垫江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收据已入账的,请在收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5.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个人申请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交资助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 
6.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二)申请专利授权奖励费用,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垫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垫江县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3)及电子文档;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4.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个人申请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交资助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 
5.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三)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提供《专利来源说明表》(见附件4)纸质件及电子文档。《专利来源说明表》所填写的内容将作为判断申请资助的专利来源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据,请申请人务必认真填写。涉及社会团体的专利资助申请,还应提交经市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备案的专利转让合同、产品样品、样机等转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纸张为A4纸。 
五、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垫江县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初审; 
(二)县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将初审之后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县科委; 
(三)县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拟资助专利来源的合理合法性进行评审和专利研发人员现场问询,并结合本县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财政局审核作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 
(四)县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程序将专利资助费用直接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账户。请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务必在《垫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中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开户信息。 
五、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的情形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不规范申请行为的,不予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不规范申请行为的,暂缓资助; 
(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情形的,不予资助; 
(四)按本通知要求应该提供《专利来源说明表》而不提供或经审核不能说明拟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合理合法来源的申请,不予资助;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存在权属争议的,暂缓资助; 
(六)明显不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专利,不予资助; 
(七)其它违背资助政策目的的申请,不予资助。 
对存在(一)、(三)、(四)情形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且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君华、廖光权 
电话:74513515 
邮箱:491719081@qq.com 
地址: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633办公室 
邮编:408300 
附件:1.垫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垫江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 
3.垫江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项目明细表 
4.专利来源说明表 
5、《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垫江府办发 〔2014〕3号) 
6、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垫科委发〔2015〕48号) 
                               


2017年2月22日 




垫江府办发〔2014〕3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以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六条  户籍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授权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授权不予资助奖励。 
对同一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其符合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及授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500元/件,授权奖励6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授权奖励3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申请资助500元/件,授权奖励500元/件。 
对同一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奖励标准参照企业标准执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对同一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第九条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一项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视为一件专利,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获得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认定的,试点示范期内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在此基础上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在此基础上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是指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且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注册地或户籍地在垫江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由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提出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垫江县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 专利申请或专利登记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县知识产权局每年2—4月集中受理审核上年度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4月30日前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专利资助奖励申报材料 。  
(二)县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奖励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三)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相关领款或转账手续;单位按相关财务制度办理划款手续。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领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资助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并自当年起3年内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专利资助奖励。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垫江府发〔2010〕14号 )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 
察院,县人武部,有关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垫科委发〔2015〕48号 
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管理,规范相关受理和审批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乡镇、部门加大对专利工作的宣传,共同推进全县专利工作的开展。 


                         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垫江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管理,规范专利资助与奖励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提升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根据《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垫江府办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适用对象中:“机关团体”与“事业单位”是指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是指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人为非职务发明人,其户籍须在我县且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中的申请人或权利人地址在垫江县内。 
第三条  《办法》中“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企业提交的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应与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相一致,由县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对于年度专利资助奖励总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其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资助奖励总额,并须提供本年度完税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由县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对于涉及多行业的创新、研发、设计、发明等业务范围的社会团体(含协会、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当年专利应用转化率(本年度专利转化应用数与本年度专利申请受理数之比,下同)低于10%的,本年度专利资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当年专利应用转化率在10%至20%的,本年度专利资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对同一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与授权奖励的年度专利兑现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七条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不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按《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  年度申报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和优势企业在5家以内的,由县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县科委审批;申报超过5家的,由县知识产权局评审后报县科委审批。对获得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 和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或指定的评审机构评审达标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与奖励所需的材料,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还应提交诚信承诺书和专利来源说明或证明;涉及社会团体的专利资助申请,还应提交经市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备案的专利转让合同、产品样品、样机等转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有下列情况的,由县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进行企业或单位约谈,并对专利研发人进行现场问询。 
(一)无法提供专利来源说明的; 
(二)提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数量,明显超出其发明创造能力的; 
(三)涉嫌利用专利资助奖励申报资质,为他人申报专利资助奖励经费的; 
(四)提交的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不相关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资助奖励项目,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代领)的,专利代理机构须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专利的研发人相应的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在本县内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有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县知识产权局可报请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资助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并自当年起3年内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专利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垫江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批转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垫科委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垫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