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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经信委】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cqyz.gov.cn/xxgk/xxgk_content.jsp?id=2c9f814e70a335e80170aa08919303cb&classid=ba838b1986884297bfb02209033b47de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20-03-06 | 18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要求,现将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制造类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 企业属于在重庆市渝中区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类中小微企业,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微企业判断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
(二)企业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时限: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30日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
(二)贴息标准: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 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 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2020年1-6月税务报表;
(四)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如无则提交工资明细表);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纸质档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档一并报送至渝中区经济信息委。
(二)数据审核。渝中区经济信息委对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通过部门会商会审、贷款银行信息复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等方式,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支持名单。
(三)区县公示。渝中区经济信息委对拟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委。
(四)项目批复。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年度预算统筹情况,按程序对汇总上报的贴息资金需求进行审议,8月15日前提出部门安排建议,8月20日前批复下达贴息项目文件。
(五)资金拨付。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8月20日前下达财政预算文件,渝中区财政局会同渝中区经济信息委于8月31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纪律要求
(一)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揶用贴息资金,各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联系人:渝中区经信委产业二科 蒋茜、刘学颖  63765803
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渝中经信发[2020] 10号贴息申报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