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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政府】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8-01-09 | 2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巫溪府办发〔2017〕127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全县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扶持政策
      (一)项目招引。
      第一条  企业落户。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二条  财政补助。对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新投产企业,自投产之年起,第1—3年、第4—5年分别以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80%给予补助;第1—5年以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企业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厂区内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倒班房所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项目所在地核定标准直接减半征收。(牵头单位: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企业扶持。
      第四条  企业成长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升规当年营业收入(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准)超出2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企业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环保建材、食品轻纺、生物医药、教育装备等制造业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70%给予企业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条  企业投资补助。对环保建材、食品轻纺、生物医药、教育装备等制造业企业的新建、技改扩能、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节能降耗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且投产达效的,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盘活脱困补助。鼓励优质企业对规上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租赁发展、合作经营,对投资、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投产一年后(实缴税金30万元及以上、用工人数30人及以上的),按不高于成交额或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过剩工业企业、规上困难企业转型转产,对转型转产发展工业项目且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安监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企业物流补助。对规模以上来料加工外销型和本地农特资源加工外销型企业按物流成本实际发生额的15%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每年度物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享受物流补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企业用电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生产用电按0.01元/度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度电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积极指导企业享受降低电气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第十条  企业用工扶持。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未出台新政策前,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扶持。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子女可在我县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任一中小学校就读。(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房管处)
      第十二条  “两化融合”扶持。鼓励企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纳入国家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外贸出口补助。以当年海关自营出口统计数为依据,对于年度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外贸出口补助。在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超出部分按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挂牌上市奖励。用足用活证监会对贫困地县企业首次上市“绿色通道、即报即审”政策优势,鼓励工业企业上市挂牌,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孵化板除外)、“新三板”成功挂牌、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的50%奖励,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企业评优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评选巫溪县重点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巫溪县重点工业企业”称号,并给于3万元/户的奖励;连续两年获得“巫溪县重点工业企业”称号的,对重点企业法人代表授予“巫溪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补助。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生产设施、配套设施、公共平台建设和主导产业、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公共服务中心等平台建设,重点用于企业服务、企业培训、产品展示展销及后期营运保障。(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设立巫溪县工业产业发展资金。其资金来源为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巫溪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可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其它专项资金。
      三、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在巫溪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的工业企业及服务平台,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以当年资金申报通知为准),按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审批、管理、验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当年不得同时享受第五条、第六条扶持措施;同一企业当年享受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奖补政策不超过两项。企业获得巫溪县工业产业发展资金尚未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金。凡发生环保、安全、质量等事故以及验证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政策。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范围内的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措施相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若遇国家、市、县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