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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tipacom | 发布时间: 2018-01-02 | 1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加快推动市科委《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124号)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抓好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区县科技部门作为指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该项工作,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99号)要求,配合区县税务部门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积极引导,主动联系
  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引导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科技型企业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上能 “应享尽享”。同时,区域内符合评价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体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企业名单可到区县统计局获取),均已作为市政府重点关注的研发企业,进入了市统计局、市税务部门重点企业名单,各区县科技部门要主动联系他们参与评价工作,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三、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入库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会将3月31日以前的登记编号入库的企业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完成后续公示以及编号入库等工作需要一定工作时间,因此,各区县科技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在1月底前完成企业注册与企业自评估工作,并于2月底前完成评价机构审核;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将于3月15日前完成公示,3月底前完成登记编号等工作。各区县科委要精心组织,严格掌握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科技型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联合税务部门开展宣传活动,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网上沟通、“面对面”精准辅导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于评价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加强交流,并及时上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工作联系人:廖敏,联系电话:6751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