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2017年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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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ti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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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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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办发〔2017〕301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2017年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2017年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梁平区2017年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营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政策的意见》(梁平府发〔2010〕85号)和《梁平区实施创新驱动扶持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保障措施》(梁平府办发〔2017〕21号)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额度及来源:资金总额1450万元,其中民营资金850万元(7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补助,其中工业项目占比不低于90%;150万元用于微型企业补助,管理办法由区工商局另行制定),资金来源为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切块;工业发展资金6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自筹。
第三条 民营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生态塑料、智能制造、绿色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集群及民营企业的贷款贴息、场地租金补贴、升规奖励、纳税和就业奖励等。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民营资金主要用于:
(一)商业贷款贴息。原则上对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总额增长10%以上的“四上”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商业贷款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场地租金补贴。对租赁工业园区及第三方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付租金的30%以内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升规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以上且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四)区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纳税奖励。对财税贡献大、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当年实缴入库区级实得税金在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且缴纳入库区级实得税金比上年度增幅超过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二)就业奖励。对就业人数达100人及以上企业,按5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就业人数以社保局提供的参保数据为准)。
(三)区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除奖励性资金外,凡是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九条 申报民营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营资金申报对象须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对象须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五)对已获得过区级民营资金和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投资补助类),需验收合格或提请验收后,方能再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提供申报请示、企业概况、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及纳税证明,并按申报专项资金及项目支持补助类别,分别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商业贷款贴息。
1.商业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凭证、贷款银行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应支付利息证明(加盖银行公章);
2.资产负债表;
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证明(加盖统计局公章);
4.税收总额增长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5.反映贷款用途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场地租金补贴。
1.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含银行支付明细、收款凭证);
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升规奖励。
1.当年统计报表、首次升规证明(加盖统计局公章);
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四)纳税奖励。
1.当年纳税情况及去年同期纳税情况(须按税种列出明细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补缴往年税收不计入当年纳税总额);
2.区级实得税金及其增速(加盖财政局公章);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就业奖励。
1.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标准和支持方向,在区政府或区经济信息委门户网公开,公开5个工作日后开始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将通过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将无异议的项目或有异议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扶持项目,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扶持企业或主管部门,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梁平县2016年民营经济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梁平府办发〔2016〕12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