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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一、政策基本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适用对象
(一)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的定义及范围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一)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等。
(二)直接投入费用:材料、动力、样品、检验、仪器设备维护等。
(三)折旧费用:仪器设备折旧。
(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专家咨询费、研发保险、差旅会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七)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特别事项的处理
(一)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合作开发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集团开发
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政策的,在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五)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处理
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做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六)特殊收入的扣减
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政策部分重要概念
(一)研究开发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包括本单位及外聘的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及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二)追溯享受
追溯享受,是指企业追溯期内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由于各种原因作为一般性研发费用处理,应享未享加计扣除优惠,对于此类研发费用可在3年内按其金额的50%进行追溯加计扣除或摊销。
七、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已于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全面施行,相较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包括:
(一)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突破了原规定中研发费用必须隶属于“两个领域”的限制。
2.人员人工费用中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直接投入费用中新增了试制产品检验费。
4.折旧摊销费用中新增了既用于研发、又用于其他活动的设备与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不再强调“专用于”研发。
5.新增了包括专家咨询费等在内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对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及活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产品常规性升级等七类活动及烟草制造业等七类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明确部分特殊事项的处理规定
1.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不再要求所有委托开发项目,都必须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只有当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受托方才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3.集团研发在收益成员企业间合理分摊加计扣除。
4.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四)简化会计核算管理要求
取消了原规定中“专账管理”的要求,企业只需按项目分别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即可。
(五)明确后续管理要求
1.规定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项目有异议时可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2.规定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明确企业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八、税收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九、优惠事项办理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

十、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十一、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文件。
四、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同时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五、将研发支出辅助账、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企业应在接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后,应登录重庆市科委官方网站上传鉴定所需有关资料。

十二、申报备案有关资料
(一)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文件。
(二)留存备查资料
(1)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
(2)研发机构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已取得的科技部门鉴定意见。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资料
(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为减少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负担,所属期为2016年度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现行的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纳税人只需填写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应于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上传科委鉴定所需资料
(1)、(2)、(3)项与留存备查资料一致。
(4)支撑证明材料(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提供):
1.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2.项目(阶段)测试报告。
3.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
5.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
6.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7.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
8.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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